夫妻之间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并非危言耸听
实际上,被告人强某剑在与商某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长期分居,并且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情况下,违背商某的意志,在被告人张某生、张某龙的帮助下,以暴力手段,将商某挟持并非法拘禁,然后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商某发生性行为,侵害了商某的人身健康、自由和性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当然,三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将商某劫持到家,非法禁闭长达三天,甚至连司法部门前往解救都不放人,严重地剥夺了商某的人身自由,同时又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另外,在法院干警前往解救商某时,三被告人为首纠集十多人,进行围攻、辱骂,严重地妨碍了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同时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在这三个犯罪中,后两个犯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构成了牵连犯;而强奸罪属于重罪,因此对三被告人应以强奸罪论处。
具体论证如下:
对于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男女双方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便会随之形成夫妻间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双方同居,过性生活,既是夫妻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所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与自己过性生活的权利,同时,夫妻任何一方也都有与另一方过性生活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它随着夫妻关系的确立而建立,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亡。只要夫妻关系存在,相互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即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鉴此,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
因此,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笔者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的最大特点,即它与普通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惟一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关系即夫妻关系。所以,我们必须弄清婚内性行为的性质,才有可能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
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不够妥当的。我们既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即确立夫妻关系确立之后,夫妻间也就产生了一系列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九条),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十四条),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等等。
但是,我国婚姻法惟独没有规定夫妻间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与义务。原因何在?我们认为,这决不是立法者的疏忽。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以夫妻间的感情为基础(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予一方提出的离婚的要求),而性关系是夫妻间感情的生物学基础,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内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惟一的,更不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保持、沟通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手段,是夫妻间感情领域的问题。因此,虽然夫妻关系离不开性关系,但法律并不要求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必须过性生活,不规定性生活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等。所以,那种认为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观点,甚至于将性生活等同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于法不符,于情不合。
正因为如此,法律对于夫妻婚内性行为原则上不加任何干涉,即使丈夫不经妻子同意,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也不构成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因为生活也告诉人们,这种行为有时倒能沟通甚至于加强夫妻间的感情。但是,这种行为并非可以肆意妄为而不受任何限制,一旦它超出了感情的领域,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那种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违法的观点,不是大男子主义作祟,就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解。因为夫妻间的性生活虽然属于感情领域内的事情,但又不是纯粹的感情问题,它包含着夫妻双方的行为。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完全有可能侵害到妇女的人身权利;即使将性行为看成是丈夫的权利,妻子的义务,这种权利也是应当有限制的,这种权利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感情问题复杂而玄妙。所以,认定丈夫违背妻子意志而与之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是否超出感情领域,而构成违法犯罪,确实是一个极为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因此,从社会传统观念和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对这种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这大概也正是许多国家对这一问题不加规定的原因。
我们认为,在我国,丈夫不经妻子同意,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犯罪对待。
但是,以下的两种情况,应认为已构成犯罪:
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并以此手段,长期对妻子进行性虐待,情节恶劣的,应认为已经构成虐待罪。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论处。但是应当严格地限制在以下两种情况之内:一是,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过两性关系,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
问题结论
本案中,强某剑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