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摘要:实践中常出现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多辆机动车如何分担对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相撞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根据不同情形,多辆机动车对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是按份责任。
一、多辆机动车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货车甲与出租车乙相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丙重伤,如果:
1、两车系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发生;
2、丙遭受的损害系两车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并且其中一方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3、事故的责任不能具体认定的。那么甲、乙两车应对乘客丙承担连带责任。即丙既可以请求甲、乙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甲、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或者乙承担损害赔偿后有权向对方追偿。
若丙只起诉甲、乙一方法院可以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丙放弃对甲或乙一方的债权,则另一方的连带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免。
连带责任主体甲、乙的赔偿数额确定参照一下几个因素:
1、甲、乙的事故责任大小,事故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多;
2、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甲、乙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多辆机动车之间对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伤亡的,伤亡不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碰撞完成的,多辆机动车之间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等紧密联系,则机动车之间对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 确定按份赔偿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参照以下几个因素:
1、各个肇事者的过错;
2、难以分清过错大小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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