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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区别

2016-09-1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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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旨在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而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则侧重于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赔偿数额。

白色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错原则,主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相关规定:

1、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2、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两辆轿车相撞发生事故

(二)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相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相抵原则和赔偿责任法定原则等。

(一)过错原则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安全法

(二)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知,事故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事故当事人由于疏忽或其他因素导致没有尽到保护现场的合理义务的,应承担不利于当事人的赔偿后果。

(三)过错相抵原则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四)赔偿责任法定原则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机动车驾驶人是认定事故责任的主体,但根据赔偿法定原则,若是驾驶人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在职务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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