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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2018-05-21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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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交通事故赔偿原则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赔偿法定原则、实际赔偿原则、同命同价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赔偿原则。

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法定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是我国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受害人该获得赔偿多少钱,获得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获得赔偿多少钱,都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好的。

    我国赔偿的项目主要有: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

    5.被扶养人生活费;

    6.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

赔偿法定原则

    三、实际赔偿原则。

    实际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

    (一)实际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实际赔偿不仅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实际赔偿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四)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四、同命同价原则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同命同价原则”,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条法律规定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受害人死亡案件可以适用同命同价原则,处理受伤案件不适用同命同价原则;

    2.这里的“多人死亡”应该指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如果只有一人死亡,不存在同命同价的问题;

    3.该法律规定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所以是否“应当”,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因此,这种赔偿数额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对多人死亡案件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干涉。

    4.同命同价仅指“死亡赔偿金”的项目和数额,其他赔偿项目不适用同命同价。

    5.同命同价在法律上意味着不考虑“户籍、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

财产赔偿原则

    五、财产赔偿原则。

    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

    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

    3.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五、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六、等价赔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1.恢复原状。对财物损坏程度较轻,原物的主要部分没有损失,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维修或者配换零件修复后,在使用功能上,形态上和价值上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和出入。

    2.折价赔偿。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能通过修复而恢复远原状的,或者虽然可以修复,但修复费用高于或者接近原物的实用价值,双方当事人同意不修复的,应当折成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进行赔偿。

    3.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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