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由于人身受到损害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从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丧失,进而使被扶养人的生活受到了影响。这种损失,是受害人人身受到损害的间接后果。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和条件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的婴儿,属于被扶养人应获得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证明。
二、被扶养人扶养费时间的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时间的计算起算点,应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抚养费差别很大。
(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抚养费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抚养费给付年限
被扶养人抚养费给付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五、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上述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被扶养人抚养费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标准计算和确定,然后将该数额累计计算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3.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