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互碰自赔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
摘要:"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指对于事故各方均负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害程度可大可小,大的可能涉及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触动刑法的相关规定,小的可能仅仅是车辆间的轻微擦碰,只涉及小额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并且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达到快速理赔的目的。同时,为了更好地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适用"互碰自赔"处理的条件等重要规定。
交通事故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是指对于事故各方均负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进行赔付。
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互碰自赔"制度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适用互碰自赔制度处理交通事故,不用等待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场惊醒查勘和定损,并且赔付金可以尽快到手,大大缩短了交通事故的理赔时间,对于事故当事人而言无疑是好事一桩。
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适用"互碰自赔"制度,交通事故的处理应按照一般处理程序进行。
(1)交通事故任何一方的损失超过2000元的;
(2)涉及人员伤亡的;
(3)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是"一方权责、一方无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