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范围
2016-11-0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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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包括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此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获得及时救助和赔偿的权利,但假若受害人是基于故意的目的制造的交通事故,比如自杀,说明受害人已放弃自身保护权益,即无须再动用交强险对其进行保护。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三种情形中,保险公司无须为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事后可向是害人追偿。
关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根据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对《条例》第22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综上,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包括抢救费用和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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