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培训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是欺诈行为吗?
“包学会、包就业!”“保过!”“XX天就学会!”想通过教育培训课程获得知识技能的你,看到这些词会不会砰然心动马上付款?当你发现所谓的宣传内容与培训的实际完全不符合时,会不会后悔不已申请退款呢?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吸引了80多万网友在线观看。
2020年10月10日,原告黄某向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168元,购买了六节舞蹈体验课。体验课后,黄某被该司传单上“包学会、包就业”“月薪6000-20000元以上”等宣传内容吸引。10月15日,双方签订《全能教练班报名协议》,费用为18079元。
付费后,黄某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对外宣传“CCTV央视证券网报道”“十年老牌、更专业、更放心”等内容,事实上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亦无证据证实央视证券网确对该司业务进行过报道,协议也无约定包就业内容,而这些宣传必然导致消费者对该司专业能力产生错误认识,故法院认为某文化传播公司在与黄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某文化传播公司以隐瞒、虚构部分事实等欺诈手段,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现黄某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判决某文化传播公司返还黄某服务费1807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我们走在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教育培训宣传话语,热爱学习的我们当然希望可以通过努力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技能,但是教育培训行业的宣传“套路”层出不穷,让我们痛苦不已。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淀区教委出台“教育培训行业广告发布重点内容提示书”,提醒辖区内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时,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代言人,广告中不得出现“保过”“XX天速成”“XX天逆袭”等词语。
部分市区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是好的,但是对于更广大范围的地区来说,还是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坚持公平正义,善意真诚地进行每一次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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