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伤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热潮正在悄然兴起,“猫狗双全”成为了爱宠物人士所追求的幸福生活。但是,宠物毕竟不是人类、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万一饲养的动物伤人了,该如何赔偿呢?
一天,家人带着4岁的小红走在居住的小区里,突然,小红被李某蓄养的未栓绳的狗抓伤。后来,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拒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为了维护小红的合法权益,小红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的动物管理人为李某,李某在遛犬时没有对犬束犬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六千余元。
法官提示,因为动物不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对动物控制和管理的责任,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726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不能减轻责任。
因此,爱狗爱猫人士在遛宠物时,记得要按照当地规定做好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伤人事件,损害他人的权益哦!
法律法规索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