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利率怎么算
多年的同事一起参与入股运营某餐饮公司。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对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十余万元。经查明,本金无误,但利息要怎么算呢?
案情经过:
原告常女士和被告谢女士曾是多年的同事。
2016年6月20日,常女士与谢女士一起参与入股“深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常女士原告入股金额为117000元。之后,常女士原告陆续向谢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少部分款项通过现金支付。
2018年2月1日,被告谢女士作为“借款人”,被告谢女士的儿子周先生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本人于2016年7月1日借常女士现金117000元,作为常女士投入股深圳市××八十一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现常女士入股合同已到期,决定退出,该款由本人承担,尽量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特立此据”。该借条备注:原2017年7月2日写的借条作废。
在法庭上,原告常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00元;2、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6270元(利息按借款金额的1%为月息计算,自2018年2月1日开始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5日)。
而两被告谢女士、周先生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因本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结合原告的部分当庭陈述,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将之前双方的其他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书面的借条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1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117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按借款金额的1%为月息计算,自2018年2月1日开始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既无利息的约定,也无逾期利率的约定。而原告主张以原告与被告在另案其他借条的约定,作为其在本案中主张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为:被告应支付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约定的逾期还款日即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被告应承担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利息按借款金额的1%为月息计算的请求。这利息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因为在她提供的《借条》中,既无利息的约定,也无逾期利率的约定。最终,法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