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房的标准定义
简易建筑也叫临时建筑,是比较容易搭建,速度快,不受气候影响的设施。现在一般采用轻钢骨架复合彩钢板结构,其特点是搭建的工期很短,速度非常快,复合彩钢板具有保温隔热,外观干净整洁等特点。造价也较低,主要是材料选用不同而不同,房屋使用功能单一,基本不讲究舒适度或观瞻;房屋不要求耐久,寿命相当于临时建筑;房屋搭、拆、搬迁容易;结构构件容易更换;建造工期短、投资较小。
简易建筑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用于修建简易或临时性建筑设施的经费。该项费用的使用范围是: 因经营业务需要而修建的造价低、面积小、结构简单的仓库、货棚、果菜窖(洞)、畜禽圈棚、烘房、蒸房、晒场、水泥地面、围墙、水渠、水池、水井、警卫房、茶炉房、厕所等。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工程竣工后,将所支出的修建费一次性或分期摊销商品流通费中的“简易建筑费”子目内。
简易建筑资金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用于修建简易建筑、临时性建筑或设施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来源于企业税后留利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修建简易仓库、围墙、排水渠、水池、一般水井、临时货棚、果菜窖(洞)、畜禽围棚、烘房、茶炉房、厕所以及购置国家统一分配的汽车等。该项基金在“简易建筑资金”科目中核算。凡用该项基金购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建筑和设施,一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增加固定资金,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临时建筑还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一般规定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的特征是结构相对简易、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层数不超过两层、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