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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2012-01-0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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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个小时之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司法医疗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重伤、轻伤、轻微伤。

轻微伤交通事故

一、司法鉴定轻微伤标准

1、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轻微伤的下限和上限。上限为轻伤二级的下限,下限为构成轻微伤的最低门槛标准,凡是达到轻微伤下限而未达到轻伤二级下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凡是未达到轻微伤下限的损伤其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或者称为皮肉痛苦。

2、轻微伤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就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况看,主要是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以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或者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从重的情节。

司法鉴定轻微伤

二、司法鉴定轻微伤的量刑标准

1、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头颈部损伤

三、相关法规

《公安部发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2018年最新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躯干损伤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打架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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