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进行交通处罚的程序
摘 要 :违法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应当接受交管部门的处罚,本文讨论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进行交通处罚的程序问题。
我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了四种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四种处罚根据行为人具体的违法事实进行确定。那么,通过一般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交管部门应当具体如何实施呢?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调查及笔录
交通警察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其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若是出现了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是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处罚告知
处罚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是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复核
如果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的,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处罚决定书
在上述步骤好后,交通警察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需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则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注明;
(五)决定书的交付
制作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出现被处罚人拒收情况的,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予以注明,即可视为送达;如果被处罚人不在现场的,交通警察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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