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超速撞死2人的交通事故
2009年7月8日零时30分,何某某醉酒驾驶某牌A-012345假号牌的小轿车,从某镇区往某村方向靠右行驶,途经某镇某村某号路段时(该路段为混合水泥路面,设有3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车头与同方向在前面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梁某某、廖某某、邓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廖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受轻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将肇事车弃置在路边,并将号牌拆下扔掉后逃逸。后于当日1时45分许,返回事故现场向某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查明各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交通违法行为:何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87mg/100ml)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超速行驶(车速为92km/h),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当事人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梁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