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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亡赔偿责任谁来担?

2012-03-01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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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5日,是新郎周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周某请好友何某(无驾证)用另一好友张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何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XXX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何某及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何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周某在明知何某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8万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何某赔偿50%即4万元,被告周某赔偿30%即24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大货车追尾碰

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赔偿由谁承担

1、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具体情况来定的,如果死者生前确实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就应该认定其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论是谁都受到交通法的制约,违反交通法规就应承担责任,并不能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责。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赔偿由谁承担

3、交通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认定事故责任,并依照责任的认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因为责任人已经死亡,应不再追究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可能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死亡,只要已认定其确实生前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死亡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交通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认定事故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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