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的营养费,人民法院可酌情判定
2017-01-2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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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法定赔偿项目的营养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酌定。
车祸事故发生导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可以用金钱来比拟,来衡量;但是导致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上受到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的合理费用。下面就营养费的判定标准进行阐述: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身体发生新陈代谢的改变,日常生活的饮食已经不能满足受到损害机能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营养费的确定依据有以下2个:
1.伤者伤残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伤情显著轻微的,不需要住院治疗,则不存在营养费赔偿的问题。伤情比较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构成伤残等级,则可能存在营养费。故,营养费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情况作为事实依据的。
2.医疗机构关于营养费的意见作为参照。伤者出院时需要加强营养,医生一般会在病历本或者出院小结中注明。
综上,受害人伤情情况是必要条件,是否需要营养费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情情况,正如上述1所述,若受害人伤情很重,比如需要做手术及输血,那么可以考虑营养费,即使没有医生"加强营养"的医嘱,法官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营养费。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作为法官确定营养费的参考,而并非是决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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