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一、【相关法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清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之处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或者伤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失抚慰金。
二、【相关知识释义】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之处的费用。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抢救费也属于医疗费用。
医疗费数额的确定,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应保管好相关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
2、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的级别根据病情和残疾等级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3、误工费和误工损失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如果伤者是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一般而言,不存在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例外。
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而减少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伤者的护理人员及其家属不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其误工相当于护理费,不能重复主张。亲属人数上原则不超过3人,超过的案3人计算。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交通费包括①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之处的交通费,人数原则不超过3人,超过的以3人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失而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或致残的财产赔偿。
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第二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致残,即经死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注意:(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标准计算;(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4)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7、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