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不是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结论。
一、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伤残鉴定,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伤残鉴定主要由伤者提出,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此限制,可以是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二)、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伤残鉴定伤者可以自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三)、申请鉴定前提条件:申请伤残鉴定需有公安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会受理。
(四)、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主要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等。
(五)、提出申请的时间: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六)、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以进行复查,而伤残鉴定没有复查这一程序。
此外,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作出期限等方面两者也有区别。由此可见,劳动能力鉴定跟伤残鉴定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有很大的区别。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久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诊断证明后,企业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人员鉴定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申报鉴定,并持工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或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为您保驾护航,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国晖法律服务统一热线:13903016592或400-0022-980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http://www.gdjtsg.com/及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 查询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