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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2011-02-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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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支付本项目的前提也是伤者必须评上了伤残等级,而且级别越高,该项目的金额越大。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车祸后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广州,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被抚养人的户口性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被抚养人为伤者或死者父母时,需要提供无收入来源证明。

二、相关法律知识

  被扶养人的范围

  第28条改变了以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被扶养人限定为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人,它将被扶养人明确界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照这一规定,无论受害人在死亡或者残疾前是否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都不影响那些依法享有被扶养权利的人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依照我国⑤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民事活动中的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2条的规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③,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⑥;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⑦;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受害人的胎儿出生后,是否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另外,还有两种情形虽然没有规定,但现实中又确会发生:

  1、受害人的胎儿出生后,是否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国法律在一些情形中承认胎儿所享有的权利⑧,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院指导性文件中也有具体规定。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遗腹子女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因此,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出发,胎儿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即只要胎儿为受害人受害时已经孕育,即便其出生在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付其生活费。

  2、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人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或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如何确定其生活费的截止时间

  我认为,应当比照;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计算二十年。因为,如果未成年人患有残疾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抚养人将负有终生抚养义务。也就是说,他们未成年时,应当被抚养,他们满18周岁即成年后,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当继续被扶养。因此,只要受害人满18周岁后不可能具备或完全具备劳动能力,则可要求赔偿义务人将成年后的生活费与未成年期间的生活费一并给付,但计算时间不应超过20年。

  3、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前已经成年的子女,在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是否能够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虽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前无需对其负担扶养义务,但是由于受害人子女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受害人扶养的情形,已在法院判决之前客观存在,如果法院置之不理,显然不合理。但是,如果该情形在判决之后发生,就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提起诉讼的,原则上应予驳回。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和起讫时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和起讫时间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方法,应当根据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等级情况界定生活费赔偿计算基数,其确定方法与确定残疾赔偿基数的方法相同,在此不赘述。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按第28条规定,因被扶养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1、未成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讫时间

  从定残之日算起,计算至18周岁。

  例:张某,1991年7月20日生,其父于2006年3月30日被确定为8级伤残。则,张某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应从2006年3月30日计算至2009年7月20日,共3年零112天: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起讫时间

  从定残之日算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应计算至其学业终结。

  实践中,作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超过20年的情形极为普遍。遇这种情形,赔偿权利人应当可以按照第32条规定的精神,再主张继续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5至10年。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第28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可理解为,以扶养义务人人数比例分担,但不应该是绝对的、机械的,如在各个扶养人之间经济能力差距甚大时,按照比例分摊就有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合理的做法,应当按照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各个扶养人之间年平均收入比例,确定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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