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伤残鉴定程序中的权利
2016-09-28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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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伤残鉴定程序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必经程序。伤残鉴定级别的高低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伤残鉴定程序中,受害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至关重要,关系到伤残鉴定的司法效力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受害人在伤残鉴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呢?本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详细的阐述。
伤残鉴定程序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必经程序。伤残鉴定级别的高低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伤残鉴定程序中,受害人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至关重要,关系到伤残鉴定的司法效力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合法利益。那么,受害人在伤残鉴定程序中享有哪些权利呢?
首先,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对于鉴定人的选定,受害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鉴定机构协商选定。对于鉴定人的回避,受害人认为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鉴定的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其次,申请补充鉴定的权利。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害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
再次,要求司法鉴定人解释的权利。受害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
最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受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受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受害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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