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摘要】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物损失的,应向客运公司请求赔偿。若旅游公司对客运公司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的,旅游者也可申请让旅游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简介】2012年10月某客运公司承载旅游者的大巴因刹车故障撞向路边花坛,造成数名游客轻伤及部分财物损失。遭受损害的旅游者以客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为共同被告,告向法庭。
旅游公司以该交通事故是客运公司与游客间运输关系为赔偿前提,自身不负赔偿责任为辩解。
【争议焦点】旅游经营者对承载游客的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该客运公司承担旅游者人身、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旅游公司承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3款,“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3款规定,该旅游公司即为旅游经营者,客运公司则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则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旅客的损失由客运公司承担。同时,客运公司的部分车辆为报废车翻新,其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不合常理的低于一般市场价格,而该旅游公司未细致审查核实,仅因费用少而与之签订合同,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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