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想要索赔,得找对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想要获得赔偿,首先得知道赔偿义务人是谁。
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不同,下文仅就常见三种情况叙述赔偿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的交通事故由以下相应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以挂靠方式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挂靠在其他经营单位名下运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且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权利人可以向被挂靠单位、机动车司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并且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出借、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下列人员为赔偿义务人:
1、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肇事司机对超过限额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出借、出租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出租、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接受机动车培训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肇事者、培训单位以及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常见三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想索赔,先找对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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