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执法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其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时一同提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具体行政活动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该交通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交通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该国家赔偿,首先适用的是违法原则,则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才可以申请赔偿,如果交通警察是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则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用赔偿。其次损害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权益,则不在赔偿的范围内。另外,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及程序也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人身权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侵害,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有:
1、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违法使用警械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损害或死亡的。
对于当事人财产权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侵害,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驾照、扣押车辆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