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存在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他们根据不同的情形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一致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因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当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据过错程度来承担:
1、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2、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仅要对车辆状况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要求,而且对具体使用人也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因为违反上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基于经营需要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指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明确了挂靠单位只有从挂靠者处获得利益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大小,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则是由法官依职权酌定。
二、驾驶人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驾驶人因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与机动车所有人形成个人劳务关系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个人劳务关系包括雇佣和帮工两种形式。《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对两种形式中的法律责任作了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简化了这种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论是雇佣还是帮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接受劳务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四、学员在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交通事故时教练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