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
2016-08-26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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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或者是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或者是需要鉴定护理等级的,都要先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除非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已经在医嘱中载明。很多委托人认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要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受理就行了,其实不然。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且该协议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要求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列明的事项有:
1、司法鉴定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一些基本情况;
2、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以及用途;
3、委托人对委托鉴定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4、委托人所委托鉴定的事项所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以及鉴定材料的数量;
6、鉴定过程中委托方和司法鉴定机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7、鉴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收取的方式;
8、其他一些需要列明的事项。
如果进行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是可能会损害检材的,或者是在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无法完成第退还检材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之前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列明。
因此,受害人作为委托人的要特别注意上述情况,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当然,受害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是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温馨提醒: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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