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时的赔偿问题
2018-07-11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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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往往是由于事故当事人疏忽保护现场所致。特别是在雨雪天气,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进行现场保护,标识肇事车辆、受害人、物品等位置,会由于天气影响导致增加公安交管人员勘查现场的难度。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了当事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履行保护现场义务的,有可能承担不利的认定后果,并且,如果当事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92条的行为--"逃逸、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了有关责任无法认定时应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当事人具有逃逸或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仍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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