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与驾驶员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如果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司机不是致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那么,要讨论车主(实际所有人)对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会发生: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了肇事司机与肇事车主不是同一人时车主的损害责任,即: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则首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有责或是无责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事实上规定的是所有人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无过错,那么就不会有赔偿责任问题。
对于所有人的过错问题该如何认定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所规定,其第1条就规定,所谓的"过错"是指下列情形:
(一)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而事实证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如车辆刹车存在故障、方向盘存在故障等。
(二)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如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达不到驾驶年龄等。
(三)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情形,或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四)所有人存在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种情形下,可以认定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过错与事故发生的关系来具体判断(可由法官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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