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积极退赃并挽回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 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取款用于购买彩票或日常消费等挥霍行为,从2013年1月22日开始拖欠账款。经多次电话、信函向被告人催收,但吴某某一再拖延,截止2014年8月13日吴某某共拖欠账款人民币96672.77元(本金为人民币67705.05元,利息及费用为人民币28967.72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取款用于购买彩票或日常消费等挥霍行为,从2014年4月5日开始拖欠账款。经多次电话、信函向被告人催收,但吴某某一再拖延,截止2014年8月11日吴某某共拖欠账款人民币79899.39元(本金为人民币69715.34元,利息及费用为人民币10184.05元)。
2013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取款用于购买彩票或日常消费等挥霍行为,从之后开始拖欠账款。经多次电话、信函向被告人催收,但吴某某一再拖延,截止2014年8月25日吴某某共拖欠账款人民币24644.07元(本金为人民币21482.41元,利息及费用为人民币3161.66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办理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上诉人辩称:
1、广发银行信用卡的欠款金额属于信用贷款,部分款项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
2、上诉人有固定收入,有能力还款,并未收到银行的催收信函。
上诉人的辩护人称:
1、上诉人吴某某的家人已经帮助其还清了涉案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剩余两家的仍在努力筹措资金;
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有误,公诉机关证明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具体准确的犯罪金额;
3、上诉人吴某某"恶意透支"数额少,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4、上诉人吴某某家里有3个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述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定罪部分;
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述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是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的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经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在中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某某的家属替其归还中信银行全部欠款,归还其余两家银行欠款本金各一万元。鉴于上诉人吴某某退赔了被害单位部分款项,挽回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积极退赃,真诚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6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