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 由】介绍、容留卖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12月3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新村xx号。因嫌疑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8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年初起,被告人李某租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新村xx号x楼xx房及二楼xx房作容留卖淫场所,先后容留徐文某、朱利某、朱玉某、黄某等(均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向徐文某等人介绍嫖客。每次卖淫收费100元至150元不等,李某从中收取台费30元至50元。2015年8月6日20时许,李某将嫖客王大某、周小某(均另案处理)带至上述xx房,收取王大某等人嫖资230元。后徐文某、朱利某与王大某、周小某在上述xx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与此同时,李某等人在上述102房被抓获,涉案嫖资、房租收据等亦被缴获。
被告人李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
1、被告人系受人指使看店,属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4、被告人本人及家人身体状况不好,且有老人和小孩需要其照顾。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38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