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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正贵伪造火车代用票案例

2012-09-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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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3年6月,被告人常正贵为火车列车员,因赌博赔了钱,家庭生活困难,便产生了私自印制火车代用票,利用为旅客补票的机会将票售出,票款据为己有的念头。

伪造火车票被查获

    2003年7月下旬的一天,常正贵持涂改变造的合肥铁路客运段的证明信,到安徽省第一印刷厂职工殷时长处,以"让列车员练习用"为由,委托常印制客车代用票,并提供了真正的代用票作为"样票"。殷时长又转手合肥新纹工贸公司副经理刘大经印刷,刘按照证明信的要求和"样票",印制了带有存根的客车代用票7000张,于同年9月初由殷时长转交常正贵,常付给殷时长印刷费3000元。常正贵发现该票印制的颜色与真正的代用票有差异,,怕在使用时被人识破,未敢使用。

    200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常正贵在合肥市桥西区民进服务部结识了该部负责人朱永元。常又以"让列车员练习用"为由,委托朱永元印制客车代用票,并提供了"样票",着重讲明了印制该票的规格、颜色和数量。尔后,朱永元在安徽省荣军装潢印刷厂为常正贵印制了客车代用票6000张。2004年2月6日,朱将印制的客车代用票及印制该票的制图版全部交给常正贵,常付给朱永元印刷费2000元。之后,常正贵又购买了打号机,练习代用票编号,意在使用该票时能与真票相仿。

    2004年2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传唤常正贵,常交代了第二次印制代用票的过程,隐瞒了第一次印制代用票的事实。常在取保候审期间,将第一次印刷的代用票全部销毁。常正贵在被捕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追缴印制费3000元。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法律问题

    常正贵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的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所谓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达到法定刑事责朱年龄且具备刑事责朱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伪造的火车代用票,即具有车票性质,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的主观故意相当明显。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表现为伪照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大量伪造火车代用票,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常正贵为了伪造旅客列车代用票,有预谋地涂改变造了证明信,在半年之内两次伪造代用票达一万余张,其数量之大在伪造车票案件中实属罕见,符合本要件。

    在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被告人常正贵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既遂。

    有同志认为:常正贵伪造的旅客列车代用票只是空白票,没有填写发站、到站、里程、票价以及乘车日期、车票号码等项目,不具备车票所应具有的全部特征,尚未达到可以使用营利的程度。由于案件被及时侦破,常正贵营利的目的未能得逞,因此常伪造代用车票的行为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构成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常正贵伪造旅客列车代用票的行为已经全部完成。他从变造证明信、提供"样票",到提出车票的规格、票色、数量,直到收货、付款,实施了犯罪的全过程。他所伪造的代用票已经到了非专业人员难以识别、能够以假充真的程度。尤其是当他认为第一次印制的代用票不够逼真而再次印制时,强调了代用票的规格和颜色,从而使第二次印制出来的代用票完全达到了预期的结果。常正贵伪造代用票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使用营利,但不能认为只有实现了营利目的才能达到了犯罪既遂。只要他伪造代用票的行为已经完成,伪造的代用票能够使用,就应当认定其行为达到了犯罪既遂,这是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所决定的。还应强调指出的是,旅客列车代用票与车站售出的正式车票不同。正式车票(也称硬票)上表明着发站、到站、票价、期限、编号等一系列基本内容,而代用票只是对无票乘车的旅客补票时才使用的,其车票的具体内容只有根据旅客的乘车情况临时填写。如果事先将所有内容全部印制到代用票上,一来是不可能,二来没有必要,否则就不成其为代用票了。

    综上,被告人常正贵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朱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常正贵以营利为目的,大量伪造火车代用票,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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