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贿、受贿数罪并罚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山在担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期间,于某年某月因商业局下属单位走私被查获而与被告人范某某、刘某及同案被告人颜某某(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处长、已判刑)结识。之后,刘某山为了使乳山市商业系统走私方便,多次向范某某、刘某、颜某某行贿、宴请。范某某、刘某、颜某某允诺对乳山市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给予照顾。某年月上、中旬,范某某为了使本单位能以罚款的形式从其他单位的走私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并使走私活动合法化,伙同刘某制定了一个走私单位必须向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对走私物品可以在保本的原则上作罚款处理的《关于对走私单位按规定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在该通知下发前,范某某、刘某根据事先的允诺,先后打电话将其意图和通知的内容告诉刘某山,暗示刘某山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搞走私。刘某山遂与商业局副局长李某某(现在逃)等人研究决定商业局借机进行走私香烟活动。刘某山、李某某积极与福建省、香港的走私分子联系走私香烟,并再三向对方表示,走私活动有边防人员保护,保证安全。
某月日,同案被告人邱某某(福建省石狮市人,已判刑)、傅某某(福建省石狮市人,现在逃)受香港走私分子的指派到达乳山市,使用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私设的电台与走私船联系后,告诉李某某装载香烟的走私船已在海上,要求派员出海接船。刘某山得知后即用电话与范某某联系,提出要走私一批香烟。范某某告诉刘某山硬上不行,要其携带向外汇款凭证,并按照事先的约定到威海边防保卫分局办理"投案自首"手续。刘某山答应派人"投案",同时要求范某某派员到海上将走私货"押回",并与海关交涉。范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颜某某与海关交涉。某月日上午,刘某山、李某某根据范某某、刘某的要求,派同案被告人姜某(原乳山市商业局干干部,已判刑)持变造的汇票存根复印件找到刘某,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接着,刘某建议范某某立即派兵出海押船。范某某遂指派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原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副参谋长,已判刑)带领参谋张某及两名战士持四支冲锋枪到乳山出海接运走私船。刘某山以辛苦费为名指使李某某交给王某某人民币九十元,并要求其少报走私香烟数量。某月日下午,王某某等七名武装人员和姜某、傅某某乘坐由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原乳山市边防大队教导员,已判刑)按照刘某山的要求租用的渔船在海上与走私船会合后,登上走私船。王某某得知该船运载走私香烟五十余箱后,经与同行参谋张某商议,拟谎报走私香烟数量为七百箱,从得到的八百万元中分给张某一半。某月日上午,刘某山得知走私船下午到港,即组织人员准备到港卸货销售,同时要求乳山市公安局局长刘某某(现在逃)和同案被告人孙某某(原乳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判刑)派干警到码头"维持秩序"。当日下午三时许,走私船停靠乳山口港。孙某某、王某某带领*%余名干警,出动(辆警车到码头"维持秩序"。此时,威海海关人员赶到现场,执行缉私公务。王某某随即向范某某报告。范某某以此案是边防保卫分局受理的"自首"案为由与威海海关交涉,致使威海海关人员撤离。王某某将走私船所载走私烟的数量告诉了刘某山,商定谎报走私烟为三百箱。
当日下午六时许,青岛海关缉私艇赶到乳山港口制止卸烟,范某某再次出面阻止海关人员执行缉私公务,双方相持十余小时。期间,海关人员经与范某某一再交涉,商定不准卸烟,走私船不准离开码头,双方派人监护。海关人员鉴于无法执行缉私公务,为防止发生更大冲突,于某月日中午撤离,海关人员撤离后,负责监护走私船的王某某立即打电话通知刘某山。刘某山立刻组织人员,在颜某某的同意和孙某某等人的保护下将走私烟卸售完毕。随后,刘某山为了掩盖走私香烟的实际数量,授意颜某某封存了十箱走私烟。此次共走私香烟四十八箱,价额人民币十万元。案发后,为对付有关部门的查处,被告人范某某授意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编造了一份乳山市商业局刘某山等人走私香烟九十箱以及由他们几个决定卸烟的证明材料,以掩饰、减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的事实和责任。某月日,被告人刘某山被羁押后,范某某又根据王某智(原乳山市市委书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授意,到看守所告诉刘某山,还通知其他知情人员和责任人员,统一口径,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刘某山等人逃避法律制裁。除上述事实外,被告人刘某山于先后三次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人民商场、酿造厂等单位走私香烟八十箱,价额人民币四十余万元。某年月,刘某山为了便于商业系统的走私活动,先后几次用公款向范某某、刘某、颜某某等人行贿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三万元。某年某月,刘某山还先后四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五十万元和电视机、空调机、照相机、组合音响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范某某于某年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受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四十万元、美金二十万元和电视机、空调机、摄像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被告人刘某伙同颜某某于某年月直接从荣成市西霞口渔业公司购买走私轿车三辆进行贩卖,走私轿车价额人民币八百万元,刘某从中获利三百万元。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数次收受乳山市商业局等走私单位及个人贿赂人民币三十万元和摩托车、空调机、电视机、金首饰等物品,收受现金和物品折款计人民币九十万元。
法律问题
刘某山、范某某、刘某的武装走私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武装走私行为的定罪量刑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刘某山、范某某、刘某等的行为已构成(武装)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所谓武装走私行为,是指以武器装备或武装力量,采取警戒、钳制、压制等手段保障走私活动安全(即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
只要以武装掩护走私,即构成本行为,至于在实际上是否已动用武器(例如开枪射击等),并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以武装掩护走私,说明走私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表明犯罪人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无论走私对象的性质如何,也无论走私数量的大小,均应以走私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山系乳山市商业局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与范某某、刘某等人相勾结,并请求范某某、刘某等人派兵出海接运走私船,武装掩护走私活动,是本案主犯。刘某山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刘某山为乳山市商业局及下属单位走私,五次向范某某、刘某等人行贿,系乳山市商业局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单位行贿罪;刘某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某某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并指派武装人员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参与乳山市商业局走私香烟犯罪活动,鼓动范某某派兵出海接运走私船,为走私提供武装掩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且系利用缉私的职务之便进行走私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要走私单位和个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同时,应当说明的是乳山县商业局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香烟数额达二百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应当依法判处罚金。
对武装掩护走私行为构成的走私罪,依我国刑法之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问题结论
范某某、刘某山、刘某的武装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