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市司法实践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分
这个被指控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在开庭前第二天,某辩护律师甲把总共薄薄二十几页的案卷材料给律师乙,请律师乙代写辩护词。律师乙看了材料后,提出看法:似乎公诉人以《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并不正确,当事人购入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光碟后出售赚取差价,这应该是《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该罪的量刑轻一些。
甲律师答道:“可再仔细查查规定,姑且根据你的思路写出辩护词草稿来看看。如果要改变罪名,得与检察院沟通,不然会在庭上冲突太激烈。”
当天下午,二名律师一同去看守所。甲律师告诉当事人:“根据经验,律师乙认为你是构成检察院所指控罪名的,量刑在三年以下半年以上。律师乙们无法作无罪辩护,所以你应该当庭承认有罪,以表明认罪态度良好,律师乙们好作罪轻辩护。”
回来后,律师乙查到相关规定。罪名上,依《刑法》规定,律师乙的判断是正确的。量刑上,依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只盗版1000张光碟即构成犯罪;而销售侵权复制品,须个人违法所得满10万元才构成犯罪。本案当事人被查获的有2173张,若依侵犯著作权罪论,则已构成犯罪;若依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每张最多赚3元,非法获利最多只有6519元,远不足以构成犯罪。于是以这个思路起草了无罪意见的辩护词,又找出2005年第9期《最高院公报》公布的一则案例和上海黄浦区法院近两年的几则同类案例作支持,一并给律师乙。
律师甲说,这个辩护词写得很好,尤其是把“复制发行”与“销售”两个概念分析得很清楚。
律师乙问:“一并发来的几个案例,看了吗?最高院公布的同类案例是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另外几个案例以查获时尚未卖出被认定为犯罪未遂适用缓刑。”
“看到了,但律师乙辩护过一个同类案件,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法院判决也认定了;以前许多卖盗贩光碟都是以侵犯著作权罪判的。”
律师乙说,恐怕以前错了,律师乙们可把这几个案例提交法院看看。
“可是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
律师乙说,这些案例给法院不是作判决依据,只作参考,使法官形成支持律师乙们意见的内心确认。
律师甲沉默少顷,说:“不可能当事人在庭上认罪,律师乙们却作无罪辩护,两面说法不一致啊。”顿了一下又说:“不过这没什么。但这辩护词里提出存在‘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处罚情节的罪轻辩护,不可能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嘛。所以律师乙删了无罪辩护部分,还是作罪轻辩护。”
律师乙说,把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都提出来,即使法院不认同无罪辩护,也不妨害什么吧。
如此讨论以后,终于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