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广州刑事律师为非法拘禁罪嫌疑人辩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案 由】非法拘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韦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 ,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国庆村X组XX号。
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蔡某有债务纠纷。韦某叫来被告人高某、班某,要求二人寻找蔡某。班某找来被告人刘某、桓某一起帮忙。2017 年5月22日,蔡某在本市罗湖区凤凰路一餐馆吃饭时被班某发现。班某电话通知高某及韦某到场确认身份。23日上午9时许,蔡某吃完早餐回XX酒店进房时,班某、高某及刘某、桓某尾随蔡某进入房间,将蔡某控制在该酒店客房内。之后,韦某也来到该客房。在酒店客房内,被告人向蔡某索要财物未果,遂逼问蔡某银行卡密码。后由班某、刘某、桓某等人在银行将蔡银行卡内的6万元存款取出。之后,被告人要求蔡某书写声明,当日,被告人韦某持该声明至澳门某赌场,试图提取蔡某在该赌场寄存的财物,因故未能提取。24日,被告人得知蔡某在汇丰银行及蔡某公司内有钱款后,被告人韦某、高某、班某、刘某、桓某先带蔡某到本市罗湖区汇丰银行,从蔡某银行卡内取出10万元,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询问被害人,被害人因担心被告人掌握其家人情况,不敢报警。
24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高某、班某在凤凰路XX餐厅内抓获。7月27日,被告人韦某将涉案16万元上交至公安机关(已存入区财政局指定账号)。
【争议焦点】
蔡某与韦某之间的协议是否能影响量刑?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国晖律师的辩护之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2018)粤0303刑初49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法拘禁罪。被告韦某与蔡某之间有债务纠纷,但是韦某却采用了违法手段来试图维护自己的利益,这让蔡某有机可乘。韦某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其辩护,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韦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不大,且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蔡某有明显过错,在量刑上可以减轻30%。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11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