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犯盗窃罪,法院采纳广州刑辩律师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被告赵某,男,1967年12月25日生,住所地: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X街XX号X栋。维护本案当事人权益
公诉机关诉称,2017 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罗湖区清水河旧货市场X栋XX号店铺,趁被害人全某国不注意,盗走该店铺内的四个铜质脸盆。2018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福田区福田农批市场X楼干货城X街XX号店铺,盗走被害人陈某场放在该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包小青柑茶叶。2018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福田区福田农批市场二楼大千百货门口"XX水果批发行",盗走被害人刘某店内的一个榴莲。随后,被告人赵某先后在福田农批市场X楼XX号铺位,盗走被害人王某龙放在铺位内的一箱农家土鸡蛋,在福田农批市场X楼干货城X街XX号店铺,盗走被害人邓某店内的一包红枣。
【争议焦点】
王某的行为能否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作出(2019)粤0304刑初2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盗窃罪,其法定刑期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维护本案当事人的权益,国晖律师整理发表了辩护词,其中辩称:
一、被告人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不是为经济利益而行窃,其仅是由于心理问题而作案,主观恶性较小。
二、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已经将所盗窃的赃物(铜盆、榴莲、鸡蛋、红枣与部分剩余茶叶)归还,基本上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失。
三、被告人盗窃四只铜盆,和盗窃一袋小青柑茶叶,这两次的赃物价值应该远远低于被害人主张的数额,而且无法鉴定。
四、被告人是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为纳税和就业作出较大贡献;公司有许多事务等他尽早出去亲自处理,不然将造成重大的企业损失和员工失业。
在其努力下,法院采纳了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1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