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成功为被告人王某取得较轻的处罚!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 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租用本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座xx房作为窝点,在未经苹果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市场上收购旧苹果(iPhone)手机和购买带有假冒苹果手机商标标识的后盖等配件,雇佣李某(因本案已判刑)、郭某平等人从事翻新苹果手机的非法活动,并对外销售予以牟利。同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离开深圳期间,李某负责管理该窝点。
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李某,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65部、带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27个及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65部手机价值115250元人民币。
同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网上通缉的被告人王某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投案。
被告人王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其身患疾病需要治疗,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称: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在第二次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从事翻新手机活动的时间不长,假冒注册商标的翻新手机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用予证明被告人王某因患有椎间盘突出疾病而就医的情况。
【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是否能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家属委托国晖律师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积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帮助,国晖律师从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等角度为其罪轻辩护,最后为被告人王某争取较轻的处罚,委托人对国晖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57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