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判无期且赔偿其损失
【案 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XX乡XX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女,1973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同上。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
被告人陶某,男,1996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广南县八宝镇XX村XX小组。
2013年11月26日23日许,被告人王某提议,被告人王某、陶某携带一把弹簧刀窜至街道伺机抢劫。当被害人骆某兵途经该处时,王某、陶某上前对其实施抢劫。期间,陶某持刀威胁骆某兵交出财物,骆某兵反抗并逃跑,王某、陶某随后追赶,陶某持弹簧刀扔向骆并刺中其后背,骆某兵继续逃跑时,弹簧刀掉落,陶某捡回弹簧刀与王某一同逃离现场。骆某兵跑回租房后被送医院救治,因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兵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系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判处二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
2、请求判令二被告及陶某明的监护人陶某荣赔偿原告人骆某兵死亡赔偿金60453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7927 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27842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0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30. 32元。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适用死刑?二被告应承当多少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作出(2014)东中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 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被告人王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38842元;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陶某荣、李某承担70%即27189.4元;被告人王某承担30%即人民币11652.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其中被告人陶某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7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