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案例:韦某某伙同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案件来源:广西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苏某某、周某某以保货的方式帮越南人“阿六”将湖南老板许某某购买的越南活鸭走私进境运往湖南。“阿六”将活鸭运至1127号界碑附近,交由周某某雇请“时代”货车运至凭祥市春华酒精厂鸭场临时存放,并由胡重春(身份核实中)组织越南搬运工过驳到大货车上,运往湖南销售给许某某。2016年12月7日-2017年9月7日,许某某付给越南卖家账户货款1485.02万元。目前已经查实,2017年6月1日至9月27日,韦某某、苏某某、周某某等人走私进境活鸭168252羽,净重168.252吨。
【国晖刑事律师法律分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韦某某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出资,合伙从越南购买活鸭偷运进境销售盈利,数量达122.479吨,韦某某、苏某某、周某某共同帮越南老板保货将越南活鸭偷运进境,数量达168.252吨,其行为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侬某某等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他人正在走私冻品,仍然帮他人将冻品从境外保货入境内,属于帮助犯罪,其行为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