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被指控抢劫罪,国晖辩护后以强制猥亵定罪
【案 由】抢劫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覃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桥巩镇桥巩村民委X街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9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尾随被害人豆某行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口公交站后,突然从后面卡住豆某的脖子、捂住其嘴部,同时伸手抢豆某随身所带的手提包 (包内有现金396元人民币、苹果牌手机一部及居住证、社保卡、银行卡等)。遭到豆某的强烈反抗后,覃某将其拽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后逃跑。
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存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2019)粵0306刑初26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衣服一件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被指控涉嫌抢劫罪,但是经国晖辩护后以强制猥亵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被指控涉嫌抢劫罪后,其妻子委托国晖律师为其辩护。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情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覃某不构成抢劫罪,原因如下:覃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覃某没有实施抢劫财物的犯罪行为,覃某对被害人的侵害属于强制猥亵,对于强制猥亵的故意和行为,覃某自始的供述稳定一致,也与现场监控视频所呈现的事实相符。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12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