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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积极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0-09-2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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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10月9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座xx房。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 7月21日被罗湖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在其承租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在其承租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现已查明,2016年3月初某天、3月31日、4月2日,王某某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联系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处为王某某提供毒品以及吸毒场所。4月15日晚,王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董某某有无毒品,欲到其住所处吸食毒品。次日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处吸食冰毒时被公安人员查获。随后,民警一同查获了前来吸食冰毒的王某某,并在被告人董某某住处缴获疑似冰毒一小包及吸毒工具两套。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净重3.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的坦白和一般坦白不同,本案是容留他人吸毒案,侦查人员并没有在现场查获吸毒人员,而是由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坦白,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多次在家中容留朋友王某某吸毒,其坦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被告人董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纳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案例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 7月21日被罗湖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是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坦白,主动交代自己曾经多次在家中容留朋友王某某吸毒,其坦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法院予以采纳。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1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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