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 由】放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12月24日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怀疑西涌社区救生员损坏其摩托艇。2016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在西涌社区救生员宿舍用汽车音响干扰救生员休息;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林某持一把黑色柴刀四处寻找两名救生员未果; 7时许,被告人林某从车内拿出桶汽油泼洒在救生员宿舍的走廊上,并将一罐液化气罐搬进中间位置的间宿舍内, 将另一罐液化气搬到9号宿舍门口处,称如果村委来到不给其答复,就将在8时30分放火。民警到场对其进行劝导未果。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从车窗外探出身子,用打火机点燃一个缠有纸巾的衣架子,并丢在救生员宿舍的走廊,民警立即使用灭火器将纸巾扑灭,并通知在现场待命的消防车喷火,同时将现场的液化启光挪至安全位置后将林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辩称:其不是去放火,没有持刀,表示不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没放火的目的;2、被告人属于未遂。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
【案例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9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