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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接高压输电线致人死亡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2019-06-20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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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傍晚,枞阳县因遭受大风暴雨的袭击,在通往枞阳和官桥两个区的变电所万伏号线路发生断电故障。县供电局立即通知枞阳、官桥两个区的电管站负责查处,在线路故障未彻底排除前,任何人不许送电。五月十一日,枞阳区线路经检查符合送电条件,经供电局同意,在枞阳区黄羹乡第十二耐张杆处开断,使通往官桥区方向的线路断开,通往枞阳区方向的线路送电。五月十二日上午八时许,枞阳区黄羹乡楼庄村团结圩圩口因无电排涝,圩口电力排灌站司机(非正式农电工)殷某某会同本村副村长马某某,圩口看守曾某某等五人一同查线。查到高压线第十二耐张杆时,发现线路开断处,即商议要接通电线。殷某某提出必须先拉开王家亭变电所总开关,方可登杆接线。副村长马某某表示同意。于是,几人乘三轮车来到王家亭,殷某某登杆拉开了总开关和铁落保险,切断了电源。三人返回高压线开断处,仍由殷某某登杆,接通官桥方向本已断开的十二耐张杆上断开电路,接着,殷某某又在向官桥方向延伸的第十八耐张杆输电线路。十一时三十分,殷某某合上了王家亭变电所总开关及跌落保险,使第十二至十八耐张杆这段通往官桥方向(包括楼庄村)正在停电检修的高压输电路带电。

高压电断电故障

五月十二日十二时左右,官桥区农电工汪、张等四人奉命继续查找,当查到由殷某某等人偷接的第十二耐张杆#$千伏高压线开断处时,汪登杆测量线路绝缘,当左手接触#$千伏东侧一相导线时,立在地面上三人,只见汪的左手处蓝光一闪,冒着青烟,约四十秒钟后,汪坠落水田,在场人员立即进行触电急救。十五分钟后,汪恢复呼吸,送医院抢救直至五月二十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问题

殷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虽然不是正式农电工,但他是当地群众公认的村排灌站司机。因而他是受村委会委托,从事管理、使用排洪设备的工作,并兼任临时农电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因此,本案中殷某某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2、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殷某某不负责任的违章作业,使县供电局和官桥区方向的供电管理人员不知$%高压输电线路已提前被他人偷偷接通,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偷接高压输电线

3、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案中,殷某某虽然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但他有多年电工操作的经验,熟知用电规则。他明知自己闭合电闸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他人触电伤亡事故,但他却轻信能够避免,其主观上显然存在过失。

4、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

重大伤亡,是指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被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不服从管理,当被告人准备开动电机排涝时,发现无电,遂会同副村长、圩口看守等五人一同查线,并擅自接通电路造成被害人触电身亡,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殷某某虽不是正式农电工,但其受村委会委托从事管理、使用排洪设备的工作,并兼任临时农电工作,在其履行职务中,明知其闭合电闸的行为,可能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仍闭合电闸,造成被害人触电身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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