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浅谈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浅谈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应某,男, 26 岁,工人。
应某在本厂工地四楼顶部清理垃圾时,未注意楼旁架设的高压线路,违反规章制度,随手从垃圾堆中抽出一根铁丝从楼上扔下。铁丝落在高压线上,造成高压线短路,发生连续爆响,致使电力设备损坏,附近大面积停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应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本案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所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刑法并无特殊规定,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应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电力设备属于易燃易爆设备,因而国家对电力设备的保护有专门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往往造成生产停止,电力中断,并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危害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中,被告人应某的行为造成高压线短路,发生连续爆响,致使电力设备损坏,附近大面积停电,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是本罪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根本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应某虽是故意将铁丝从楼上扔下,但其对扔铁丝所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并未预见,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其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靠近水力建筑物一定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中导线两侧附近放风筝,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在塔杆、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或拆卸塔杆拉线上的器材,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烧窑、烧荒,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等等。破坏电力设备所指的电力设备主要指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和变电设备。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客观方面还要求必须业已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认定。一般认为,过失破坏电力设备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造成较大面积、较长时间停电,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等等,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行为人虽过失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也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重要区别。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可以定罪判刑,只是刑期上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区别。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条件,在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是刑期加重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将铁丝从楼上扔下,铁丝落在高压线上,过失造成供电设备———高压线路短路,引起附近大面积停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应某过失将铁丝扔在高压线路上,致使供电设备损坏,且引起附近大面积停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