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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案例:王某某、肖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2019-06-1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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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正当湖北省广大群众和解放军防汛救灾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35岁),于某年某月某日凌晨,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石山乡小王河线段处,剪断正在使用的3.0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四档二相计400米。当王某某正在卷线时,被巡查线路的解放军某部通讯战士抓获。由于军用通讯线路被王某某剪断,致使通讯中断190分钟,造成重大损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上一年某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24岁),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汉至黄石军用通讯线路小王河线段处,王某某剪线,肖某某卷线,共剪去正在使用的3.0型铜质军用通讯电线一档计700米。

法律问题

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所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员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剪断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通讯设施,即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包括用于广播、通讯接收或发出电讯信号的各种机器设备,如电台、收发报机、电话交换器、电话、无线电报话器以及播发信号的装置、线路、线杆用于广播通讯的如通讯卫星、电视播放或接收转播台、微波、传真通讯设施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通讯设施,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因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实施破坏,才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破坏未投入使用的通讯设施,如尚未安装的库存设施或者中断使用处于修理中的通讯设施,不构成本罪的侵犯对象。第二,对设施的破坏必须影响通讯设施的使用。如对电视台、电话、电报等设施的破坏影响其信号的正常播发、接收或通话。主要包括电视台、电台的发射转播机房、发射转播天线设施、电源室等;电话通讯设施的总机交换设施,电话单机及有线线路;民用、专业使用的收发报机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剪割电线,侵犯的客体看似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实质上危害的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因为,被告剪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讯线路,而且因其剪割电线,严重地影响了军用通讯的畅通。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破坏通讯设施罪的客体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上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通讯设施被破坏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构成此罪的犯罪动机不一定相同,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则是为了侵占设施中的有关部件或设施;还有的则是出于无知好奇。但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在主观上具备明知条件,且对破坏设施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则具备了本罪的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以造成通讯工具破坏为已足,发生严重后果则是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明知割剪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军用电线,如对其进行破坏,会造成军用通讯线路的中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本要件。

被告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对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公共安全的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其破坏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是多方面的。如有的拆卸、毁坏通讯设施的零部件,有的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受损坏有的割断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锯断或拔走电线杆,造成通讯设施不能发挥原有的功能,以致可能造成通讯或播放中断。

如行为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是通讯设施中不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则不能以本罪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在广大群众和解放军防汛救灾的时候,明知剪断正在使用中的军用电线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实施上述行为,致使通讯中断190分钟,造成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是盗窃罪。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结论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在防汛、救灾时期,明知剪断正在使用中的军用电线会危害公共安全,却实施破坏行为,致使通讯中断#$%分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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