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例
案情介绍
某年月日,被告人赵某河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小姜”(姓名不详,在逃)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30本,并于当日下午三时二十分,先后到位于某市某路的某实业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某门窗厂、某商行和某摩托车修配部,分别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均未得逞。下午七时二十分,当被告人赵某河回到某市某大酒店对面的工地住处,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30本。
法律问题
赵某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所谓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销售非法印制的发票,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符合本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明知发票的非法印制的。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销售,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明知“小姜”所持有的发票是非法印制的,但为了营利,以低价购进30本发票,随后即向需用发票的店铺兜售,符合本要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赵某河兜售的发票未能出手,故应确定为犯罪未遂。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河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依我国刑法第209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被告人赵某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印制的发票30本,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兜售的发票未能出手,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