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窃110元,却被以抢劫罪判处
【案情简介】
3月11日凌晨3时许,在XX市打工的梁某,乘着黑夜悄悄潜入XX市芦淞区燎原新村1栋5楼,东摸西找偷得110元钱。正当他准备离开时,主人林某醒来发现了这个黑影。见事情败露梁某扬手打倒林某,并暴踩其头部、脸部和鼻子。林某的妻子被打闹声惊醒立即呼救报警。大家一起将徐梁某制服后,从他身上搜出行窃得到的110元钱。经鉴定,刘某已构成轻伤。8月10日上午XX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但涉案金额只有110元。
【法律知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审判结果】
芦淞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梁某趁黑摸入住户偷钱物,在被户主发觉后为了抗拒被抓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户主林某轻伤。
虽然梁某的盗窃金额仅仅为110元,还达不到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但是,其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使户主林某轻伤这样的行为,致使梁某满足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主客观条件。至此,法院并不是以盗窃罪判处而是以抢劫罪判处了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