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且构成累犯,国晖辩护后法院从宽处理
【案 由】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尹某,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11月1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尹某收取被告人杨某人民币26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按被告人尹某指示到本市南园小区2栋一楼过道内取走一支葡萄味止咳水(经鉴定,含有可待因成分)。随后在11月16日和17日,尹某又先后两次向杨某贩卖止咳水,经鉴定均含有可待因成分。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 2019 )粤0303刑初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贩卖毒品罪。尹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此外,尹某还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国晖律师在收到委托后,积极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随后在庭审中有针对的提出辩护意见,指出:
1.尹某并没有主动将毒品卖给杨某,主观恶意小;
2.涉案毒品交易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3.尹某由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听取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尹某从轻处罚,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61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