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犯敲诈勒索罪,国晖辩护后从轻处罚被判一年二个月
【案 由】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崔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新春花苑X门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7月至10月间,苑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纠集杨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王某、穆某、崔某等人在红桥区尚都家园组建XX资产公司,无资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套路贷"为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结构比较紧密,重要成员基本固定,苑某作为实际经营者起组织、领导作用,杨某在该公司后期起组织、领导作用,李某作为出资人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袁某(另案处理)、裴某(已死亡)、肖某(另案处理)、张某、王某、穆某、崔某作为催收人员参与了该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套路贷"为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2019)津010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扣押作案工具POS机、电警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敲诈勒索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国晖律师受到委托为崔某进行辩护,辩称:崔某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并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胁从犯,系苑某拿借条威胁其听从指挥,否则到其家中要账,崔某迫于压力才继续留在公司参与敲诈勒索活动。另崔某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同案犯中崔某的处罚最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粤晖津字XS018-090-244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