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涉及职务侵占罪,把公司的损失弥补回去可以减刑吗
在大城市种打工一族多有心酸,领着微薄的工资日复一日的工作。生活重担下的唉声叹气与繁华城市里的欢声笑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的环境下,有多少人想着打拼过上出头日,就有多少人想着走捷径获取利益。欲望容易将人的灵魂吞噬,尤其是身处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之中。被欲望驱使,可以是情有可原,但在法律中,条件成立了,所犯下的,便是罪。
2010年的时候,某市某家公司一职员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随后被刑事拘留。过后不久,公诉机关指控肖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在被害单位负责制作计件工资表、考勤、人事等工作的职务便利,虚列同事的工资及年终奖金,并使用同事的银行卡收取工资款,后将该工资款占为己有。经过鉴定,肖某共虚假冒领被害公司财产约47万。在案件审查阶段,肖某向公司退还了28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肖某的家人找到国晖律所,希望通过国晖的刑事律师帮助他们的女儿辩护,从而减刑。对于刑事辩护,也许大家不是很理解。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利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了解到案件的整个脉络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国晖律师认为肖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 且已退还全部被侵占款项,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为肖某辩护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在法院庭审阶段,国晖律师为肖某辩称,肖某所犯罪行虽证据确凿,但恳请法院考虑到肖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还有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生活困难的情况,对肖某从轻处罚。在国晖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下,最终不负委托,法院接受了国晖律师的辩论,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上结果对比起法律法规中对职务侵占罪行的判处,国晖律师为肖某所做的辩护无疑是成功的。相信肖某在未来的日子,也能认真改过。自首便是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她抓住了机会,就是重新掌握了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