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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2013-04-15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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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6月,被告人刘某真个人投资开办了广州丈神门面有限公司,顾自任总经理。2004年!&月,被告人吴某玉被刘某真雇请到广州丈神门面有限公司工作后,便与被告人刘某真共同商定,以丈神门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谋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通过被告人张某成及苏某习(在逃)、王某生路(在逃)等人先后为江苏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南公司、江西进出口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广东省石油化工进出口贸易公司、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欢心公司、深圳艺华联合实业公司、成都市粮油食品出口公司、四川香精料进出口公司、黑龙江食品外贸公司等13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起,共89份,价款共计人民币29043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325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562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起,共8份,价款共计人民币543万元,税款657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41万元。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共得赃款人民币768万元,除用于支付庄某某等人介绍费、开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及交税外,实得人民币619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真得人民币430万元,被告人吴某玉分得人民币189万元。被告人张某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起,共6份,价款人民币865万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75万元,共得赃款人民币996万元,已全部退清。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给20个公司虚开的17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3起尚未申请出口退税,3起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申请退税额为人民币890万元,其中有4起已退税款人民币682万元。

法律问题

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等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所谓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以牟利为目的,以丈神门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个公司虚开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共计人民币29043万元,符合本要件。

综上,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问题结论

刘某真、吴某玉、张某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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