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伪造货币案司法解释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某(24岁)于某年月至某月购买纸张、刀子、胶水、钢板等作案工具,刻制了人民币壹佰元券版,印制587张;刻制了人民币伍拾元券版,印制了2857张,共计278850元。
法律问题
吴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伪造货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符合本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也称通货,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本案中,被告人伪造的是壹佰元券版和伍拾元券版的人民币,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伪造国家货币所造成的后果而仍希望其发生,已构成直接故意,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具体方法可以各种各样,如既可以是刻版印刷,也可以是手工描画,还可以是复印、影印或照相翻拍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用刀子、胶水、钢板等作案工具,刻制人民币壹佰元券版和伍拾元券版,印制假币,符合本要件。
综上,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70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所谓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
分子。伪造货币集团组织严密,大肆从事伪造货币、走私、运动、出售伪造的货币等多种犯罪,且往往与境外犯罪分子和黑社会势力相勾结,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危害性大,不严厉打击就难以遏止伪造货币的犯罪。
!问题结论"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